国家地区:中国 · 上海
主办单位: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参赛对象:上海居民、上海题材
举办年度:每年
征集时间:不详
官 网:登录后查看
2013年,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实施“青年编剧资助扶持机制”。5年来,共受理270位青年编剧的301个剧本项目,基金会资助了其中104位青年编剧的114个剧本项目,邀请了44位导师对获得资助的剧本进行创作辅导。
在基金会配套资助下,18个青年编剧创作的剧本被搬上舞台、走向银幕。其中,周赟电影剧本《头条女王》获得加拿大国际创作电影节“故事长片最佳剧本奖”和内华达电影节铂金剧本奖;由颜雷自编自导的电影《归去》获得纽约独立电影节和洛杉矶国际电影节的最佳影片、最佳导演、最佳男主角等重要奖项以及法国尼斯国际电影节最佳外语片原创剧本奖。
扶持对象:
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45周岁以下(含45岁)的公民,45周岁以下(含45岁)外省市公民为上海创作、反映上海内容并具有上海特色的项目,也可申报。
青年编剧创作项目分剧目创作选题和剧本创作两类
1、剧目创作选题
主要指具有成熟创意和构思,有切实具体写作计划的剧目创作选题。
电影创作选题:资助金额为2-4万元;
电视剧创作选题:20集以内(含20集)的资助金额为2-4万元,20集以上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剧本创作项目
主要指已经创作成型的原创或改编剧本。
电影剧本:资助金额为2-5万元;
电视剧剧本:20集以内(含20集)的资助金额为2-6万元,20集以上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每年分2期公布资助项目结果。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为进一步加大对青年创作人才,尤其是舞台剧、电视剧和广播剧编剧人才的培养扶持力度,促进青年编剧人才成长,催生更多优秀青年剧作家,本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鼓励青年编剧深入生活跟随时代潜心创作,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努力提升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增强作品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发现青年编剧人才,激励青年编剧人才的创作积极性,有效激发创作活力,推动上海原创的繁荣和“上海文化”品牌的建设。
第二条本会对青年编剧创作项目予以单独评审、重点扶持。凡获得青年编剧创作项目资助扶持的,给予专家指导、作品推介、落地配套等扶持措施,推动选题和剧本孵化,提升作品质量,促成作品的演出或摄制。
第二章资助与扶持方式
第三条选题孵化研发资助。资助青年编剧(45周岁以下)计划创作的舞台剧、电视剧和广播剧的选题孵化研发。
第四条剧本创作资助。资助青年编剧(45周岁以下)舞台剧、电视剧和广播剧的剧本创作。
第五条剧本落地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由本市文化生产制作单位对已获得青年编剧扶持项目剧本资助的舞台剧的制作演出和电视剧、广播剧的拍摄制作。
第六条成立由相关领域熟悉和善于与青年沟通的专家组成的青年编剧项目指导专家组,参与评审、监管,为青年编剧推荐导师进行专门指导,提供包括剧本朗读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辅导和剧本推介。
第七条进行资助项目的全程跟踪,通过观摩、评论、研讨等多种形式指导青年编剧提升创作思想和艺术质量。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八条资助项目的题材和内容范围,依照同期发布的《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及各专项基金项目资助申报通知》,《上海文艺创作重点选题推荐》和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鼓励创新和探索,尤其是具有时代特色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艺术创作。
第九条资助项目的艺术范畴包括:舞台剧、电视剧和广播剧。舞台剧主要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青年电影编剧项目将纳入“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选题孵化研发项目和剧本创作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个人(本会工作人员除外),申报的材料和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选题孵化研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选题内容,且该选题内容在《上海文艺创作重点选题推荐》范围之内、同时具有详细的创作计划和创作构想、主创人员深入生活计划等;
二、申报的剧本创作项目应具备成熟的创意和构思,已经初步创作成型尚未发表的、完整的原创或改编剧本;
三、申报者具有上海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4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公民;
四、4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外省市公民定向为上海创作、反映上海题材并具有时代特色的项目;
五、凡多位编剧共同创作的项目(创作人员应均为45周岁以下公民),由参与该项目创作的所有编剧共同申报。若具有上海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项目主创者与外省市编剧联合申报的,申报项目题材不限;若联合申报项目的主创者为外省市编剧,申报项目须定向为上海创作、反映上海题材并具有时代特色的项目;
六、已获资助的青年编剧,待资助项目结项后,才可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剧本落地配套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的项目和申报单位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落地配套资助项目的剧本应是已获得本会资助的青年编剧优秀剧本;
二、系上海注册的从事文艺创作生产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舞台或拍摄的制作权;
四、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的二度创作项目,应由其中一家主控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本会《青年编剧扶持项目落地配套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申报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落地配套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
第五章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额度:
一、舞台剧选题孵化研发,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1-2万元;
二、电视剧选题孵化研发,20集以内(含20集)的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为1-3万元;20集以上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广播剧选题孵化研发,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1-2万元。
第十三条原创剧本的资助额度:
一、舞台剧剧本,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2-5万元;
二、电视剧剧本,20集以内(含20集)的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为2-6万元;20集以上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广播剧剧本,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2-5万元。
第十四条改编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原创项目的60%-70%。
第十五条剧本落地配套项目的资助标准,参照市重大文艺创作资助项目和本会一般资助项目相关艺术门类的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用途
第十六条选题孵化研发项目和剧本创作项目的资助资金,待审定通过并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十七条剧本落地配套项目须经审核,由重大项目资金审定会通过并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给予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选题孵化研发项目的资助资金应用于剧本创作前对选题进行策划和论证、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以及创作素材和资源的搜集等相关费用支出。剧本创作项目的资助资金应用于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下生活费、材料收集、专家指导、作品研讨论证等相关费用支出。剧本落地配套扶持资金应用于舞台剧演出制作和电视剧、广播剧的拍摄制作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青年编剧在本会聘请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剧本项目提高修改,其中质量较优秀的,经专家评定,本会将再次给予青年编剧资助,金额视不同情况酌定,追加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款的50%。优秀项目结项追加资助款由项目指导专家组评定后,予以一次性拨付。其他质量一般的作品,在本会监管验收下直接结项。
第二十条剧本朗读会、宣传推荐、交流辅导等配套扶持资金,由本会会同项目指导专家组提出预算,经审核后支出。
第七章 评审监管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遵照本会的《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和相关流程,统一使用本会专家库,评委的遴选考虑熟悉并适合指导青年编剧项目的专家担任。遵照“项目初审、评审、审定”三级评审机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和等级评定,最后由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申报的青年编剧项目,经评审,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进入重大立项复审程序,但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
第二十三条申报项目经评审和审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结果由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上海主要新闻媒体和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时所填《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根据委托方意见,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管遵照本会的《资助项目监管办法》执行。
第八章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选题孵化研发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会《青年编剧扶持项目选题孵化研发资助申报表》一式十四份;
二、申报主体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多位编剧联合创作的项目,须同时提交其他联合申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报者须同时提交详细的选题内容和创作构思、详细的内容梗概、主创人员深入生活计划等一式十四份。
第二十七条申报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会《青年编剧扶持项目剧本资助申报表》一式十四份;
二、申报主体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多位编剧联合创作的项目,须同时提交其他联合申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的,须同时提交详细内容梗概(含创意启发、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立意、人物小传等)和完整剧本初稿,各十四份;
四、申报电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的,须同时提交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追求、人物小传)十四份。已完成剧本初稿的,提交完整剧本十四份,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一半集数左右)和每集分集梗概,各十四份。
第二十八条申报剧本落地配套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会《青年编剧扶持项目落地配套资助申请表》一式十四份;
二、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舞台剧落地配套项目的申报主体须附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电视剧、广播剧落地配套项目的申报主体须附上相应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五、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落地配套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六、申报主体须同时提交成熟的剧本、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各十四份;
七、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八、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曲谱、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方自行备份。
第二十九条所有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十四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第三十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受理青年编剧资助扶持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